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理課掌理國有非公用財產之出租、孳息收入、被占用地處理業務;分三股辦事: 一、第一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出租案件之核辦。 (二)出租案件終止租約收回補償之核辦。 (三)出租耕地、養地之終止租約後,地價補償之核算。 (四)基地承租人申請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核辦。 (五)耕、林、養地承租人申請發給同意使用證明書之核辦案件。 (六)租賃糾紛、訴訟、訴願案件之處理。 (七)每木調查伐木計畫之編報、函洽及統計。 (八)出租案件之訂約、領約。 (九)國房私地出租案件之處理。 (十)出租案件繼承、過戶、換約、換約續租之核辦。 (十一)出租資料之查復。 (十二)縣市政府移交代管土地出租案件之處理。 (十三)租約標示變更之通知。 (十四)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出租案件之核辦。 (十五)關於出租案件之電腦化。 (十六)其他有關出租案件之處理。 二、第二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計算申租案使用補償金及租案租金。 (二)計算過戶違約金。 (三)計算申購案使用補償金。 (四)郵政劃撥單之核對與寄發。 (五)承租人繳納租金(含郵政劃撥單繳納)填開統一收據。 (六)現場代收租金。 (七)出租土地出售異動作業。 (八)催租函之列印與寄發。 (九)欠繳租金支付命令之填發。 (十)每日孳息收入報表之列印。 (十一)出租案之租金檔維護。 (十二)郵政劃撥單之產生作業。 (十三)統計孳息收入統計表。 (十四)統計檔之維護作業。 (十五)統計出租房地之孳息收入。 (十六)辦理繳納賦稅及工程受益費。 (十七)農林產品之處分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租案之孳息繳納作業事項。 三、第三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被占用國有非公用財產處理。 (二)被占用案件之訴訟排除。 (三)國有房屋與國有土地上非國有房屋毀損案件之處理。 (四)申請通行案件之處理。 (五)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成果月報表。 (六)追收被私人占建國有非公用土地使用補償金之月報。 (七)被占用案件使用補償金之計算及通知。 (八)註銷申租案使用補償金之計算。 (九)註銷申購案使用補償金之計算。 (十)占用案使用補償金退補之核辦。 (十一)使用補償金之定期通知及追繳。 (十二)追收欠租訴訟案件之執行。 (十三)追收使用補償金支付命令之填發。 (十四)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管理之處理。 (十五)採取土石案件之核辦。 (十六)關於被占用地處理業務之電腦化。 (十七)處理施設水利建造物之申請案。 (十八)處理時效取得地上、地役權之申請案。 (十九)承接他機關業務中有關保安林、經濟林造林撫育事項。 (二十)其他有關財產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