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改良利用課掌理左列事項: 一、適宜開發及經營土地之勘選。 二、適宜開發及經營土地基本資料之蒐集與初步評估。 三、適宜開發及經營土地之儲備與管制。 四、擬辦開發及經營土地之勘查、鑑界與界樁埋設。 五、擬辦開發及經營土地之使用管制變更事宜。 六、辦理開發及經營土地之地上物與有關權利協調處理事宜。 七、開發利用可行性評估。 八、開發利用方式之擬訂。 九、委託、信託或合作開發對象之評選。 十、開發計畫之擬訂與報核。 十一、開發規劃契約之擬訂、簽訂與報核。 十二、開發進度之管制。 十三、違反開發契約案件之處理。 十四、開發計畫結案報告之擬訂與報核。 十五、工程標準及技術可行性評估。 十六、開發及經營工程之設計、發包與施工。 十七、委託、信託或合作開發工程施工之監督。 十八、開發完成之不動產檢修與維護事宜。 十九、開發及經營工程進度之管制。 二十、開發及經營工程費用帳務、支付憑證、成本結算之處理。 二十一、開發及經營工程環境之維護與美化。 二十二、其他有關規劃及工程事項。 二十三、開發完成之不動產產權登記。 二十四、國有財產經營之規劃。 二十五、市場調查及相關資料蒐集與分析事宜。 二十六、經營之可行性評估。 二十七、經營方式之擬訂。 二十八、委託、信託或合作經營對象之評選。 二十九、經營計畫之擬定與報核。 三十、經營契約之擬訂、簽訂與報核。 三十一、違反經營契約案件之處理。 三十二、經營盈餘之分配與繳庫。 三十三、關於改良利用及經營管理之電腦化。 三十四、其他有關經營管理、農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