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 第 8 條
改良利用課掌理左列事項: 一、適宜開發及經營土地之勘選。 二、適宜開發及經營土地基本資料之蒐集與初步評估。 三、適宜開發及經營土地之儲備與管制。 四、擬辦開發及經營土地之勘查、鑑界與界樁埋設。 五、擬辦開發及經營土地之使用管制變更事宜。 六、辦理開發及經營土地之地上物與有關權利協調處理事宜。 七、開發利用可行性評估。 八、開發利用方式之擬訂。 九、委託、信託或合作開發對象之評選。 十、開發計畫之擬訂與報核。 十一、開發規劃契約之擬訂、簽訂與報核。 十二、開發進度之管制。 十三、違反開發契約案件之處理。 十四、開發計畫結案報告之擬訂與報核。 十五、工程標準及技術可行性評估。 十六、開發及經營工程之設計、發包與施工。 十七、委託、信託或合作開發工程施工之監督。 十八、開發完成之不動產檢修與維護事宜。 十九、開發及經營工程進度之管制。 二十、開發及經營工程費用帳務、支付憑證、成本結算之處理。 二十一、開發及經營工程環境之維護與美化。 二十二、其他有關規劃及工程事項。 二十三、開發完成之不動產產權登記。 二十四、國有財產經營之規劃。 二十五、市場調查及相關資料蒐集與分析事宜。 二十六、經營之可行性評估。 二十七、經營方式之擬訂。 二十八、委託、信託或合作經營對象之評選。 二十九、經營計畫之擬定與報核。 三十、經營契約之擬訂、簽訂與報核。 三十一、違反經營契約案件之處理。 三十二、經營盈餘之分配與繳庫。 三十三、關於改良利用及經營管理之電腦化。 三十四、其他有關經營管理、農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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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第8條,改良利用課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一、對適合開發和經營的土地進行勘選。 二、收集和初步評估適合開發和經營的土地基本資料。 三、土地儲備和管制工作。 四、進行開發和經營土地的勘查、鑑界和界樁埋設。 五、處理開發和經營土地使用管制變更事宜。 六、協調處理開發和經營土地的地上物和相關權益事務。 七、進行開發利用的可行性評估。 八、制定開發利用方式。 九、評選委託、信託或合作開發的對象。 十、制定和報核開發計畫。 十一、制定、簽訂和報核開發規劃契約。 十二、控制開發進度。 十三、處理違反開發契約的案件。 十四、制定和報核開發計畫結案報告。 十五、進行工程標準和技術可行性評估。 十六、設計、發包和施工開發和經營工程。 十七、監督委託、信託或合作開發工程的施工。 十八、不動產檢修和維護事宜。 十九、控制開發和經營工程的進度。 二十、處理開發和經營工程的費用帳務、支付憑證和成本結算。 二十一、維護和美化開發和經營工程的環境。 二十二、其他相關規劃和工程事項。 二十三、完成開發的不動產的產權登記。 二十四、規劃國有財產的經營。 二十五、市場調查和相關資料的收集和分析工作。 二十六、進行經營的可行性評估。 二十七、制定經營方式。 二十八、評選委託、信託或合作經營的對象。 二十九、制定和報核經營計畫。 三十、制定、簽訂和報核經營契約。 三十一、處理違反經營契約的案件。 三十二、分配和繳庫經營盈餘。 三十三、關於改良利用和經營管理的電腦化工作。 三十四、其他相關經營管理和農林事項。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並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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