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辦事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關設下列組、室、分關: 一、業務一組,分五課十股辦事。 二、業務二組,分五課十二股辦事。 三、稽查組,分五課十八股辦事。 四、快遞機放組,分六課二十三股辦事。 五、機動稽核組,分四課六股辦事。 六、法務緝案組,分三課一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六股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股辦事。 十、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十一、資訊室,分三股辦事。 十二、松山分關,分四課九股辦事。 十三、竹圍分關,分六課二十三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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