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所需經費,應在各機構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28條之規定,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所需的經費應該由各機構的相關經費項下來支付。這表示這些經費不應該超過機構預算之外的範圍來支付。具體範例應該需要參考該辦法相關的實際案件或裁判書來提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