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保留年資者,其原機構如經裁併時,其退休金由裁併後之機構發給;如原機構裁撤時,其退休金由其主管機關發給。
根據該法規第27條規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的人員如果根據前一條的規定保留年資,那麼當該機構被裁併時,退休金將由裁併後的機構發給;如果原機構被裁撤時,則退休金由其主管機關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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