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進行對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26條進行逐條釋義: 1. 根據第26條第1項規定,事業人員在本辦法施行後,如果離職時沒有辦理退休或資遣,其任職年資可以保留。當其年滿65歲後的6個月內,可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書面向原服務機構申請計算其年資以及退休金。 範例:某事業人員在本辦法施行後工作了7年,然後離職。當他65歲之後的6個月內,他可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服務機構申請計算其7年的任職年資以及相應的退休金。 2. 根據第26條第2項規定,前項提到的人員請領退休金時,依據離職時的一個月平均工資以及當時適用的規定進行計算。 範例:某事業人員在離職時的一個月平均工資是1000元,他在請領退休金時,會根據這個數值和當時的相關規定進行計算退休金。 3. 根據第26條第3項規定,第1項提到的人員不適用該條規定的情況包括: - 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 第1項所定的6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24條所定的喪失辦理退休權利法定事由或第22條第1項所定的不予受理退休案情況。 範例:某事業人員因違反規定而被免職,他就不符合該條規定的適用範圍,不可以享受保留年資和計算退休金的權利。 以上是對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26條的逐條釋義,參考資料為財政部相關法規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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