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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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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人員任職滿五年,於本辦法施行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構依第七條規定計算其年資及退休金
  2. 2.前項人員請領之退休金,依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及請領時適用之規定計支。
  3. 3.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該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 二、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四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不予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進行對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26條進行逐條釋義: 1. 根據第26條第1項規定,事業人員在本辦法施行後,如果離職時沒有辦理退休或資遣,其任職年資可以保留。當其年滿65歲後的6個月內,可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書面向原服務機構申請計算其年資以及退休金。 範例:某事業人員在本辦法施行後工作了7年,然後離職。當他65歲之後的6個月內,他可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服務機構申請計算其7年的任職年資以及相應的退休金。 2. 根據第26條第2項規定,前項提到的人員請領退休金時,依據離職時的一個月平均工資以及當時適用的規定進行計算。 範例:某事業人員在離職時的一個月平均工資是1000元,他在請領退休金時,會根據這個數值和當時的相關規定進行計算退休金。 3. 根據第26條第3項規定,第1項提到的人員不適用該條規定的情況包括: - 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 第1項所定的6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24條所定的喪失辦理退休權利法定事由或第22條第1項所定的不予受理退休案情況。 範例:某事業人員因違反規定而被免職,他就不符合該條規定的適用範圍,不可以享受保留年資和計算退休金的權利。 以上是對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26條的逐條釋義,參考資料為財政部相關法規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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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26 條規定:「事業人員任職滿五年,於本辦法施行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