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休金、撫卹金、死亡補償或資遣給與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故意致現職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24 條規定了事業人員或其遺族喪失申請退休金、撫卹金、死亡補償或資遣給與之權利的情形。根據該條第一款,若事業人員被褫奪終身公權,就喪失了申請以上福利的權利。第二款規定,在戡亂時期終止之後,若事業人員犯內亂罪、外患罪,並經判刑確定,也喪失了申請以上福利的權利。第三款則規定,若事業人員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也喪失了申請以上福利的權利。第四款是指若事業人員或其遺族故意致現職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並經判刑確定,則喪失了申請以上福利的權利。最後,第五款指出,若其他法律對於以上福利有特別規定,則依照該特別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最新修正日期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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