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2條的規定,以下為各項款的解釋: 1. 根據第1項,事業人員在存保公司連續任職五年以上,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可以准其自願退休: - 一、年滿六十歲。 -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2. 根據第2項,事業人員在存保公司連續任職五年以上,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可以准其自願退休: - 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所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的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 二、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定的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 三、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存保公司參考退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 四、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 3. 第3項規定,關於前項第四款所定的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證明之相關作業方式,存保公司得參考退撫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進行辦理。 備註: 以上資料的來源是根據最新實施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相關法規及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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