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規定加發之退休金經費,自存保公司經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由退休基金支付。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39條第十六條規定,加發的退休金經費應由退休基金支付。這意味著,該公司的事業人員在退休後,如果符合相關條件而獲得加發的退休金,該經費將由退休基金來支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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