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庫務,得比照本法規定辦理。
根據國庫法第39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庫務可以根據本法的規定辦理。具體而言,國庫法對於中華民國的國家庫務有相關的規定和法規,而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庫務可以參考這些規定辦理自己的庫務工作。然而,這個問題中並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來舉例說明國庫法第39條的應用情況,所以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省(市)、縣(市)庫務之法令,應參照本法制定之。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庫務,得比照本法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公布施行後,臺灣省政府業定位為行政院派出機關,非為地方自治團體,爰將本條中有關「省(市)」文字修正為「直轄市」。 二、另配合地方制度法施行,鄉(鎮、市)亦為地方自治團體,增列「鄉(鎮、市)」文字。 三、為尊重地方自治之精神,原條文有關直轄市、縣(市)庫務之法令,應參照本法制定之規定,修正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庫務,得比照本法規定辦理,俾兼顧地方政府之實際需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省(市)、縣(市)庫務之法令,應參照本法制定之。
一、「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公布施行後,臺灣省政府業定位為行政院派出機關,非為地方自治團體,爰將本條中有關「省(市)」文字修正為「直轄市」。 二、另配合地方制度法施行,鄉(鎮、市)亦為地方自治團體,增列「鄉(鎮、市)」文字。 三、為尊重地方自治之精神,原條文有關直轄市、縣(市)庫務之法令,應參照本法制定之規定,修正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庫務,得比照本法規定辦理,俾兼顧地方政府之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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