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財物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國庫法第38條規定,公有財物的管理,需另行依法律規定。根據這條法規,公有財物的管理方式需要根據相關法律進行明確規定。 依據網路資料《中華民國國庫法》第38條解釋說明,公有財物管理是指對於國家擁有的財物進行適當的管理和處置,以確保其有效利用並保護國家的財產權益。這包括公有財物的收入、保管、使用、運輸、出借、維修、處分等方面。 一個範例是土地管理的情況。根據土地法的相關規定,國有土地屬於公有財物,其管理方式需要根據土地法規定進行。相關部門(例如地政局)依法對國有土地進行登記、使用權的管理、出租、徵收等處置,以確保國有土地的有效管理和保護國家的土地財產權益。 注意:以上回答僅供參考,請以最新相關法律規定為準。
公有財物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公有財物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