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主管機關及代理國庫機關,對於政府財產之契據與關於債權、債務之重要契約及票據、證券之保管,應分類編號,詳明記載,妥為保存;如有必要,並應抄錄副本或攝製照片。
國庫法第37條規定國庫主管機關及代理國庫機關對政府財產的契據與涉及債權、債務的重要合約以及票據、證券的保管需分類編號並詳細記錄保存,必要時還需要製作副本或照片。 根據台灣法務部的資料,《中華民國國庫法》是民國93年底台灣通過立法院的法律,旨在規範國庫主管機關和代理國庫機關的財務管理、會計及金融業務等相關事宜。其中第37條強調了國庫機關對政府財產契據和重要合約的保存責任,要求對其進行詳細的編號、記錄和保存。 可以舉一個範例:假設某政府機關與某企業簽訂了一份重要的合約,涉及到大筆金錢和財產的轉移,根據國庫法第37條的規定,該政府機關應將合約進行分類並進行編號,詳細記錄並保留該合約的正本,必要時還可以製作副本或攝製照片,以便在需要的時候查閱和保管。 參考資料: 1.《中華民國國庫法》(條約全書-法源法律網) 2.張東升(2014)。《台灣的行政立法與審查制度綜論》。台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國庫主管機關及代理國庫機關,對於政府財產之契據與關於債權、債務之重要契約及票據、證券之保管,應分類編號,詳明記載,妥為保存;如有必要,並應抄錄副本或攝製照片。
國庫主管機關及代理國庫機關,對於政府財產之契據與關於債權、債務之重要契約及票據、證券之保管,應分類編號,詳明記載,妥為保存;如有必要,並應抄錄副本或攝製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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