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各機關依法不由國庫代理機關辦理之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事項,應將各種會計報告,分送財政部查核;必要時,財政部並得派員稽核之。
根據國庫法第 36 條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事項時,應將相關的會計報告分送財政部進行查核。財政部在必要時也有權派員進行審核。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政府資金的安全和適切使用,並確保機關進行財務管理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範例:例如,一個中央政府的部門負責處理一筆大筆款項,該部門須將相關的會計報告提交財政部進行審核,以確保該款項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規,並且避免資金的濫用或遺失。如果財政部認為有必要,他們可以派員進行稽核,以確定相關程序和紀錄是否符合要求。
中央政府各機關依法不由國庫代理機關辦理之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事項,應將各種會計報告,分送財政部查核;必要時,財政部並得派員稽核之。
中央政府各機關依法不由國庫代理機關辦理之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事項,應將各種會計報告,分送財政部查核;必要時,財政部並得派員稽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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