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偽造或變造國庫支票,而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罪者,應從重處刑。
根據國庫法第35條,對於偽造或變造國庫支票,並以此行犯刑法第200條第1項之罪名者,應從重處罰。該條例主要關注偽造或變造國庫支票的行為,並強調對此類犯罪的嚴厲處罰。這意味著犯罪者將面臨更重的刑罰,以反映對國家財務體系的嚴重損害程度。 根據問題提供的內容,並沒有提到國庫法第35條或偽造或變造國庫支票的相關情況。故無法針對該條例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對於偽造或變造國庫支票,而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罪者,應從重處刑。
對於偽造或變造國庫支票,而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罪者,應從重處刑。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