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庫法34

快速跳轉
  1. 1.違反本法之規定,簽發國庫支票,或為收支或為命令收支者,除依法懲處外,並應賠償國庫之損害。
  2. 2.代理國庫機關違反法令或契約為支付,致國庫受損害時,該代理國庫機關,應連帶負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庫法第34條的兩項規定如下: 1. 違反本法之規定,簽發國庫支票,或為收支或為命令收支者,除依法懲處外,並應賠償國庫之損害。 這項規定指出,如果有人違反國庫法的規定,例如未經授權簽發國庫支票或未按照法律的規定處理國庫收支,則除了受到法律懲罰外,還應該賠償國庫因此而受到的損害。這表示違反國庫法的人除了要面臨刑事責任外,還需負擔賠償責任,承擔因其行為對國庫造成的損失。 2. 代理國庫機關違反法令或契約為支付,致國庫受損害時,該代理國庫機關,應連帶負賠償責任。 這項規定指出,如果代理國庫機關在履行支付職責時違反法令或契約,導致國庫受到損害,該代理國庫機關應連帶負擔賠償責任。這表示代理國庫機關在處理支付時,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契約的規定,如果違反導致國庫受損害,該機關需負責賠償。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國庫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30022

立法沿革 1

(0590703 全文修正)

違反本法之規定,簽發國庫支票,或為收支或為命令收支者,除依法懲處外,並應賠償國庫之損害。   代理國庫機關違反法令或契約為支付,致國庫受損害時,該代理國庫機關,應連帶負賠償責任。

  • 懲處名詞
  • 法令名詞
(0590703 全文修正)

違反本法之規定,簽發國庫支票,或為收支或為命令收支者,除依法懲處外,並應賠償國庫之損害。   代理國庫機關違反法令或契約為支付,致國庫受損害時,該代理國庫機關,應連帶負賠償責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法第 34 條規定:「違反本法之規定,簽發國庫支票,或為收支或為命令收支者,除依法懲處外,並應賠償國庫之損害。代理國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庫法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