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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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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國庫機關經辦國庫業務,財政部得派員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庫法》第33條規定,代理國庫機關經辦國庫業務時,財政部有權派員進行查核。這表示財政部可以派遣相關人員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代理國庫機關在處理國庫業務時的合法性和適法性。例如,如果某個農會被委託代理公庫收取稅款,財政部可以派遣人員前往農會進行監督,確保稅款的收取和使用符合相關法規。

立法沿革 1

(0590703 全文修正)

代理國庫機關經辦國庫業務,財政部得派員查核之。

  • 名詞
(0590703 全文修正)

代理國庫機關經辦國庫業務,財政部得派員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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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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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法第 33 條規定:「代理國庫機關經辦國庫業務,財政部得派員查核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庫法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