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國庫機關經辦國庫業務,財政部得派員查核之。
《國庫法》第33條規定,代理國庫機關經辦國庫業務時,財政部有權派員進行查核。這表示財政部可以派遣相關人員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代理國庫機關在處理國庫業務時的合法性和適法性。例如,如果某個農會被委託代理公庫收取稅款,財政部可以派遣人員前往農會進行監督,確保稅款的收取和使用符合相關法規。
代理國庫機關經辦國庫業務,財政部得派員查核之。
代理國庫機關經辦國庫業務,財政部得派員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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