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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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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草管理機構為應公賣局菸葉產銷需要,得在菸草種植人許可面積外,另以委託面積委託其種植菸草,其標準依左列各款核定之: 一、菸草種植人有相當勞力者。 二、接受輔導產菸成績優良者。 三、具有適宜種植菸草土地者。 四、原有乾燥設備尚有容量者。 委託面積有效期間以當年期菸作為限,期滿終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14條,菸草管理機構在菸草種植人許可的面積之外,可以委託其他人種植菸草,但需符合以下標準:一、菸草種植人具有相當勞力;二、接受輔導並有優良產菸成績;三、具備適宜種植菸草的土地;四、原有乾燥設備還有容量。委託面積的有效期限為當年的期菸作結束之日。 參考資料: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草案》: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80020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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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菸草管理機構為應公賣局菸葉產銷需要,得在菸草種植人許可面積外,另以委託面積委託其種植菸草,其標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