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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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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草種植人經許可繼續種植者,其種菸面積得依上年期許可面積為準,參照考結果及公賣局當年期計劃種菸面積核定之,但其面積之限制,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備有大阪式乾燥室一三‧二二平方公尺一所者,為○‧四公頃至一‧三公頃。 二、備有大阪式乾燥室一九‧八三平方公尺一所者,為○‧四公頃至一‧九公頃。 三、備有堆積烤菸機設備一三‧二二平方公尺三層或一九‧八三平方公尺二層一所者,為○‧四公頃至一‧六公頃。 四、備有二所以上之乾燥室或堆積烤菸機設備者,依前三款之規定核定其面積,但每戶最高不得超過十六公頃。 五、法人團體許可種植面積最高以不超過五十公頃為限,其產菸成績,仍照本辦法規定考核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如果菸草種植人已經獲得許可並繼續種植菸草,他們的種菸面積可以根據前一年的許可面積來決定,考慮考核結果和公賣局當年的計劃種菸面積。然而,他們的面積限制應根據以下規定來確定: 1. 如果有一個面積為13.22平方公尺的大阪式乾燥室,面積限制為0.4公頃至1.3公頃。 2. 如果有一個面積為19.83平方公尺的大阪式乾燥室,面積限制為0.4公頃至1.9公頃。 3. 如果有一個面積為13.22平方公尺三層或19.83平方公尺二層的堆積烤菸機設備,面積限制為0.4公頃至1.6公頃。 4. 如果有兩個或更多的乾燥室或堆積烤菸機設備,則可以根據前三款的規定來核定其面積,但每戶最高不能超過16公頃。 5. 法人團體的許可種植面積最高限制為不超過50公頃,他們的菸草產量仍然根據本辦法進行考核。 參考資料: - 台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59)

  • 名詞
  • 核定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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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菸草種植人經許可繼續種植者,其種菸面積得依上年期許可面積為準,參照考核結果及公賣局當年期計劃種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