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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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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草種植人死亡或因故不能作業時,其繼承人或同居家屬申請繼續種植者,應於菸草種植人死亡或事故發生後六十日內,向當地菸草管理機構申請換發菸草種植許可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18條,當菸草種植人因死亡或故障而無法繼續種植時,其繼承人或同住家屬必須在菸草種植人死亡或事故發生後的60天內向當地的菸草管理機構申請換發菸草種植許可證。 參考資料: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全球資訊網:https://www.coa.gov.tw/

  • 繼承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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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菸草種植人死亡或因故不能作業時,其繼承人或同居家屬申請繼續種植者,應於菸草種植人死亡或事故發生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