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種植人之繼承人或同居家屬未依前條規定期間申請繼續種植者,公賣局應撤銷其許可證,其已種植之菸草,由菸草管理機構處理之。
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當菸草種植人的繼承人或同居家屬未按照前一條的規定期限申請繼續種植時,公賣局有權撤銷其菸草種植許可證。同時,已經種植的菸草應由菸草管理機構來處理。 參考資料: 「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http://www.ntcp.gov.tw/lp.asp?CtNode=253&CtUnit=67&BaseDSD=38&mp=1&display=CatalogNodeList.aspx?nodeid=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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