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種植人因故不能種植時,得申請當地菸草管理機構許可過戶予他人繼續種植,但承受過戶人為非上一年期菸草種植人,應具備第八條所規定之條件及無第十二條所規定之情事。 前項過戶人之乾燥室,如未隨同移轉受讓人使用,應予撤銷登記。
根據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20條,如果菸草種植人因故不能種植时,可以向當地菸草管理機構申請許可將種植權轉讓給他人繼續種植。然而,承受過戶人必須符合第八條中所規定的條件,並且不能涉及到第十二條中所禁止的情況。 此外,如果前述轉讓菸草種植權的過戶人的乾燥室沒有隨轉讓被接受人一同遷移和使用,該乾燥室的登記應被撤銷。 參考資料: -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民國97年修訂)第20條 - 菸草種植管理辦法修正條文說明(內政部營建署,民國10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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