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種植人如因家庭變故,勞力不足,資金困難,得於許可後六十日內申請停耕,期間以一年期為限,期滿後未申請復耕者,視為自行放棄種菸,應予撤銷許可。 前項停耕,如為服兵役缺少勞力者,得准予延至服兵役期滿後復耕。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菸草種植人若因家庭變故、勞力不足、資金困難等原因,可以在許可後的六十日內申請停耕,停耕期間為一年,若期滿後未申請復耕,則視為自行放棄種菸,並會被撤銷許可。 此外,根據前項規定,若停耕原因是因為服兵役缺少勞力,則可以延期至服兵役期滿後再進行復耕。 例如,如果一位菸草種植人由於突發的家庭變故,無法繼續經營菸草種植,他可以在許可後六十日內申請停耕,並且停耕一年。如果他在一年期滿後未申請復耕,則菸草種植許可會被撤銷。 又例如,若一位菸草種植人因為要去服兵役而缺少勞力,他可以申請停耕延期至服兵役期滿後再進行復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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