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種植人於開始種菸後,須全部或一部廢種者,應於許可後六十日內向菸草管理機構申請。
根據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24條的規定,當菸草種植人於開始種植菸草後,如果需要廢棄部分或全部的菸草,必須在許可後六十日內向菸草管理機構申請。具體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相關的菸草種植管理辦法和政府相關文件,以了解該條規定的執行情況和相關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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