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種植人對於菸草之育苗、移植、施肥、培土、摘芯、除芽、病蟲害防治、收穫、剩餘根莖剷除、乾燥貯藏、調理、捆包等作業方法,應遵守菸草管理機構之輔導。
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菸草種植人在菸草的育苗、移植、施肥、培土、摘芯、除芽、病蟲害防治、收穫、剩餘根莖剷除、乾燥貯藏、調理、捆包等作業中,應遵守菸草管理機構的輔導。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菸草種植管理辦法(https://www.coa.gov.tw/ws.php?id=3665) 根據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25條,菸草種植人在各項作業中都必須遵守菸草管理機構的輔導。例如,在施肥或病蟲害防治方面,種植人需要依據管理機構的指導進行相應的方法或措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