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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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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草管理機構,應視當地種菸季節,規定受理種菸申請之起迄日期,其期間以十日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起迄日期,應於核定申請期間開始之日七日前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5 條的規定,菸草管理機構應根據當地的種菸季節,設定受理種菸申請的起迄日期,並以十天為期限,逾期則不受理。而起迄日期應在核定申請期間開始的七天前進行公告。 根據經濟部農業試驗所的《菸草種植技術》一書中的相關資料,種菸的最佳季節視乎不同地區與種植品種而有所差異,在臺灣北部地區,菸草的種植季節通常是在10月下旬至12月中旬間;而在臺灣中南部地區,一般是在11月中旬至1月下旬進行種植。因此,菸草管理機構在訂定受理種菸申請的起迄日期時,應考慮到當地的實際種菸季節,以確保農民能在最適合的時間進行種植。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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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菸草管理機構,應視當地種菸季節,規定受理種菸申請之起迄日期,其期間以十日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