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管理機構,應視當地種菸季節,規定受理種菸申請之起迄日期,其期間以十日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起迄日期,應於核定申請期間開始之日七日前公告之。
根據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5 條的規定,菸草管理機構應根據當地的種菸季節,設定受理種菸申請的起迄日期,並以十天為期限,逾期則不受理。而起迄日期應在核定申請期間開始的七天前進行公告。 根據經濟部農業試驗所的《菸草種植技術》一書中的相關資料,種菸的最佳季節視乎不同地區與種植品種而有所差異,在臺灣北部地區,菸草的種植季節通常是在10月下旬至12月中旬間;而在臺灣中南部地區,一般是在11月中旬至1月下旬進行種植。因此,菸草管理機構在訂定受理種菸申請的起迄日期時,應考慮到當地的實際種菸季節,以確保農民能在最適合的時間進行種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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