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種植之申請,應填具申請書,送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輔導站,彙轉當地菸草管理機構核辦。
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菸草種植的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並提交給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輔導站,由輔導站轉交當地的菸草管理機構進行核辦。這表示申請人需要先填寫申請書,然後將其送交給申請人所在地的輔導站,輔導站再將申請書轉交給當地的菸草管理機構進行審核和處理。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菸草種植申請的正確進行和監督。相關資料參考: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P00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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