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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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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草種植之申請,應填具申請書,送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輔導站,彙轉當地菸草管理機構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菸草種植的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並提交給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輔導站,由輔導站轉交當地的菸草管理機構進行核辦。這表示申請人需要先填寫申請書,然後將其送交給申請人所在地的輔導站,輔導站再將申請書轉交給當地的菸草管理機構進行審核和處理。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菸草種植申請的正確進行和監督。相關資料參考: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P0030118)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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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菸草種植之申請,應填具申請書,送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輔導站,彙轉當地菸草管理機構核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