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種植人繳售菸葉時,不得有左列各款規定情事: 一、菸葉平展舖疊夾雜低等級菸葉於高等級菸包內。 二、菸包夾雜菸骨或廢碎菸葉。 三、以其他取巧方法妨礙菸葉等級鑑定工作。 凡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降低等級收購,並按第六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辦理,菸葉如為異常者,按照菸葉等級鑑定有關規定處理。
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了菸草種植人在繳售菸葉時不得有特定情事,包括菸葉平展舖疊夾雜不同等級的菸葉在高等級的菸包內、菸包夾雜菸骨或廢碎菸葉、以及使用其他方法妨礙菸葉等級鑑定工作。如果有違反上述情事之一,則應予降低等級收購,並按照菸葉等級鑑定相關規定處理。以下是與該法條相關的範例: - 範例1:某菸草種植人在繳售菸葉時,把低等級的菸葉夾雜在高等級的菸包內,嘗試以此方式欺騙買家。根據該法條,此種做法是不允許的,並且應予降低等級收購。 - 範例2:某菸草種植人在菸包中夾雜了一些菸骨或廢碎菸葉。根據該法條,這種行為也是不允許的,並且應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這些範例顯示了菸草種植人應遵守的規定,以確保菸葉的品質和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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