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葉收購期間,每一買菸場所,得由菸農團體買菸駐場代表會辦第五十五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一條規定事項,工作時應佩帶識別證。 前項駐場代表,由菸農團體與當地菸葉廠共同遴選後,報請公賣局核備。
根據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59條,菸葉收購期間,每一買菸場所,可以由菸農團體派遣駐場代表辦理第55條、第60條和第61條所規定的事項,駐場代表工作時需佩戴識別證。駐場代表的遴選由菸農團體和當地菸葉廠共同進行,並報請公賣局核備。根據法條的規定,在菸葉收購期間,菸農團體可以指派駐場代表來負責相關工作,並需要經過公賣局的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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