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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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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葉收購期間,每一買菸場所,得由菸農團體買菸駐場代表會辦第五十五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一條規定事項,工作時應佩帶識別證。 前項駐場代表,由菸農團體與當地菸葉廠共同遴選後,報請公賣局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59條,菸葉收購期間,每一買菸場所,可以由菸農團體派遣駐場代表辦理第55條、第60條和第61條所規定的事項,駐場代表工作時需佩戴識別證。駐場代表的遴選由菸農團體和當地菸葉廠共同進行,並報請公賣局核備。根據法條的規定,在菸葉收購期間,菸農團體可以指派駐場代表來負責相關工作,並需要經過公賣局的核備。

  • 第五十五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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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59 條規定:「菸葉收購期間,每一買菸場所,得由菸農團體買菸駐場代表會辦第五十五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一條規定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