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種植人所送繳之菸葉,經評定之等級,如經菸農團體駐場代表異議,無法協調時,由菸草管理機構會同菸農團體當地負責人共同複鑑,並以一次為限。
根據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61 條,當菸草種植人所送繳的菸葉經評定等級後,若菸農團體駐場代表對評定結果有異議,導致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時,菸草管理機構和菸農團體當地負責人需要共同進行複鑑,這是限定在一次複鑑的範圍內。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菸草種植管理辦法》。具體範例如,當菸草種植人送繳的菸葉經評定後,菸農團體駐場代表對其中一批菸葉的評定等級表示異議,認為該等級過低。在雙方協商無結果後,菸草管理機構和菸農團體當地負責人一起進行複鑑,重新評定該批菸葉的等級,並在一次複鑑中完成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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