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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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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草種植人所送繳之菸葉,經評定之等級,如經菸農團體駐場代表異議,無法協調時,由菸草管理機構會同菸農團體當地負責人共同複鑑,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61 條,當菸草種植人所送繳的菸葉經評定等級後,若菸農團體駐場代表對評定結果有異議,導致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時,菸草管理機構和菸農團體當地負責人需要共同進行複鑑,這是限定在一次複鑑的範圍內。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菸草種植管理辦法》。具體範例如,當菸草種植人送繳的菸葉經評定後,菸農團體駐場代表對其中一批菸葉的評定等級表示異議,認為該等級過低。在雙方協商無結果後,菸草管理機構和菸農團體當地負責人一起進行複鑑,重新評定該批菸葉的等級,並在一次複鑑中完成評定。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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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61 條規定:「菸草種植人所送繳之菸葉,經評定之等級,如經菸農團體駐場代表異議,無法協調時,由菸草管理機構會同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