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經複鑑之菸包,如菸農團體會同人員,仍無法解決時,應將該菸包保留封妥,並由買菸組長、菸農團體代表及當事人簽名後,交由菸草種植人攜回,另行送繳評定,並由該戶或次一繳菸人繼續繳菸不得中斷。前項保留之菸包,由菸草管理機構另訂日期收購,並由公賣局及菸農團體共同裁定之。如保留之菸包,菸草種植人拒不攜回者,則以複鑑之等級收購。
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62 條規定,當根據前一條規定進行複鑑後,如果菸農團體及相關人員仍無法解決問題,應將該菸包保留並封妥,然後由買菸組長、菸農團體代表和當事人共同簽名後,交由菸草種植人攜回,另行送繳評定。同時,該菸草種植人或是下一位繳菸人必須繼續繳交菸草,不得中斷。保留的菸包將由菸草管理機構另行指定日期收購,並由公賣局和菸農團體共同裁定收購價格。如果菸草種植人拒絕攜回保留的菸包,則以複鑑的等級進行收購。 這項法規主要是針對菸草種植中的問題解決程序進行規範。根據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的规定,當在複鑑過程中出現問題時,菸包應被保留並加以封存,以確保相关方面能進一步評估並找出解決辦法。這項法規還要求買菸組長、菸農團體代表和當事人簽名確認,然後由菸草種植人攜回菸包,另外送繳評定。評定和收購的程序必須由公賣局和菸農團體共同裁定。如果菸草種植人拒絕攜回保留的菸包,則將按照複鑑的等級來收購。 參考資料: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LawDetailHL.aspx?id=8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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