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種植人之獎勵標準依左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接受耕作技術指導生產菸葉成績優異者,增加其次一年期種菸面積○‧一至○‧三公頃。 二、減低生產成本或改良菸葉品質著有成績,並經推廣採用者,增加其次一年期種菸面積○‧一至○‧三公頃。 三、對於耕作技術有所發明,並經推廣採用者,視其實際績效增加其次一年期種菸面積○‧一至○‧三公頃。 四、經公賣局核准之採種戶,或承辦地方試驗或其他示範工作之菸戶成績優良者,發給獎金。 前項應增加之種菸面積,如當年期無種菸面積分配時,得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發給獎金或同條第三款規定發給獎狀,其獎金數額應報請臺灣省政府核定之,第一項考核成績之標準,由公賣局另訂之。
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63條規定了菸草種植人的獎勵標準,根據以下幾點進行辦理: 1. 接受耕作技術指導且生產菸葉成績優異的種植人,可以增加次年度種菸面積0.1至0.3公頃。 2. 在減低生產成本或改良菸葉品質方面有成績並已推廣採用的種植人,可以增加次年度種菸面積0.1至0.3公頃。 3. 對於耕作技術有所發明且已推廣採用的種植人,根據其實際績效,可以增加次年度種菸面積0.1至0.3公頃。 4. 核准進行採種活動的種植戶或承辦地方試驗或其他示範工作的菸草種植戶,可以獲得獎金。 如果當年度期間沒有種菸面積可分配時,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的規定,可以發給獎金或獎狀,並且其獎金數額需經臺灣省政府核定。第一項中關於考核成績的標準,由公賣局訂定。 參考資料: 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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