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種植人之耕種方法違反規定者,應依左列各款規定,於次一年期處理之: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拒絕菸草管理機構之輔導者,按其情節輕重給予書面警告,如再犯時,予以核減其種菸面積○‧一至○‧三公頃。二、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種植非規定之菸草品種或種類者,除核減其面積○‧一至○‧三公頃或不予繼續許可種植菸草外,其所生產之菸葉由菸草管理機構處理。 三、不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剷除菸苗者,減少其種菸面積○‧一公頃。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超過或未達株行距標準範圍者,減少其種菸面積○‧一公頃。 五、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未依限送繳明細表者,減少其種菸面積○‧一公頃。 六、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故不插立標牌者,減少其種菸面積○‧一公頃。 七、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本圃間作者,減少其種菸面積○‧一公頃。 八、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私自保留種子者,不予繼續許可種植菸草。 九、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未經核准變更菸草種植地點或菸葉乾燥設備者,減少其種菸面積○‧二公頃或不予許可繼續種植菸草。 十、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運菸葉者,減少其種菸面積○‧一公頃。
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64條規定了菸草種植人違反菸草種植管理規定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違反不同條款的規定將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拒絕菸草管理機構的輔導者,應給予書面警告,如再犯,則種菸面積將會減少0.1至0.3公頃。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種植非規定的菸草品種或種類者,除了減少種菸面積0.1至0.3公頃或停止許可種植菸草外,其所生產的菸葉將由菸草管理機構處理。 三、不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剷除菸苗者,則種菸面積將減少0.1公頃。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超過或未達株行距標準範圍者,則種菸面積將減少0.1公頃。 五、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未依限送繳明細表者,則種菸面積將減少0.1公頃。 六、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故不插立標牌者,則種菸面積將減少0.1公頃。 七、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本圃間作者,則種菸面積將減少0.1公頃。 八、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私自保留種子者,將不被允許繼續種植菸草。 九、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未經核准變更菸草種植地點或菸葉乾燥設備者,則種菸面積將減少0.2公頃或不被允許繼續種植菸草。 十、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運菸葉者,則種菸面積將減少0.1公頃。 根據最新的「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64條中列舉的這些處理方式為違反菸草種植管理規定後的處分措施。這些規定的內容可在菸草局的官方網站上找到,包括該辦法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9條、第31條、第32條、第33條、第38條、第43條和第44條的具體細節。例如,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種植者將會減少種菸面積0.1公頃。該辦法的最新版可在菸草局的官方網站上找到,並且可能在文件中提供更多具體的範例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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