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種植人繳售菸葉違反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左列各款規定於次一年期處分之: 一、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每次應繳納菸葉數量,未按規定繳納者減少其種菸面積○.一公頃。 二、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無故不送繳或拒絕繳售菸葉違反第六十二條拒絕繼續繳菸者,不予繼續許可種植菸草。 三、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二條規定,應退回調理或退回之菸葉不遵守重訂日期及指定地點送繳者,減少其種菸面積○.二公頃 。 四、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以其他取巧方法妨礙菸葉等級鑑定工作者,減少其種菸面積○.三公頃。 五、違反第五十七條規定,未遵守買菸場管理規定,經制止無效者,減少其種菸面積○.二公頃 。 六、違反第五十八條規定,藉故滋事,致妨礙菸葉收購工作,視其情節輕重減少其種菸面積○.三公頃或不予繼續許可種植菸草。
根據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65條,對於菸草種植人繳售菸葉違反規定的情況,應根據情節的輕重,依照以下各款進行處分: 一、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要求繳納菸葉數量的,將減少其種菸面積0.1公頃。 範例:如果菸草種植人應該繳納100公斤的菸葉,但只繳納了90公斤,根據法規,將減少其種菸面積0.1公頃。 二、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無故不送繳或拒絕繳售菸葉違反第六十二條拒絕繼續繳菸的,將不獲繼續許可種植菸草。 範例:如果菸草種植人拒絕按照法定規定送繳菸葉,或者拒絕繼續繳售菸葉,依法將不被允許繼續種植菸草。 三、依照第五十四條和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應該退回調理或退回的菸葉未按照指定日期和地點送繳的,將減少其種菸面積0.2公頃。 範例:如果菸草種植人應該在指定的日期和地點送繳菸葉,卻未按照要求進行送繳,根據法規,將減少其種菸面積0.2公頃。 四、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以其他方法妨礙菸葉等級鑑定工作者的,將減少其種菸面積0.3公頃。 範例:如果菸草種植人以其他方法妨礙菸葉等級鑑定工作者的工作,依法規定,將減少其種菸面積0.3公頃。 五、違反第五十七條規定,不遵守菸草買菸場的管理規定,且經制止無效的,將減少其種菸面積0.2公頃。 範例:如果菸草種植人不按照菸草買菸場的管理規定行事,且對於制止該行為無效的,根據法規,將減少其種菸面積0.2公頃。 六、違反第五十八條規定,藉故滋事,妨礙菸葉收購工作的,按照情節的輕重,將減少其種菸面積0.3公頃,或者不獲繼續許可種植菸草。 範例:如果菸草種植人藉故滋事,妨礙菸葉收購工作,依法規定,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將減少其種菸面積0.3公頃,或者不被允許繼續種植菸草。 以上是對於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65條各項規定的逐條釋義。此解釋參考了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並根據該法條的內容進行解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