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種植人違反第二十八條每公頃繳菸數量超過基準產量者,應依左列各款規定處理: 一、當年期繳菸數量連同歷年累計增減繳菸數量,未逾基準產量百分之十者,登記其超繳數量,併入次一年期累計處理。 二、當年期繳菸數量連同歷年累計增減繳菸數量,每逾基準產量百分之十者,減少許可面積○.一公頃,未逾百分之十部分併入次一年期繳菸數量累計處理。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未逾基準產量百分之二十被減少之許可面積,菸草種植人於以後任一年期繳菸數量連同歷年累計增減繳菸數量,未逾基準量百分之十者,得予回復。 本條修正施行前被減少之許可面積,菸草種植人於本條修正施行後之任一年期繳菸量連同歷年累計增減繳菸數量,未逾基準產量百分之十者,得予回復。
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66條規定了菸草種植人違反第28條每公頃繳菸數量超過基準產量的處理辦法。根據該條的規定,如果超繳數量未逾基準產量百分之十,菸草種植人需要登記超繳數量,並納入次一年的期累計處理。如果超繳數量每逾基準產量百分之十,菸草種植人需要減少許可面積0.1公頃,並將超過百分之十部分納入次一年的期繳菸數量累計處理。根據第二款規定,如果被減少的許可面積未逾基準產量百分之二十,且菸草種植人在以後的任何一年期繳菸數量連同歷年累計增減繳菸數量未逾基準量百分之十,則可以恢復被減少的許可面積。如果本條修正施行前被減少的許可面積,在本條修正施行後的任何一年期繳菸數量連同歷年累計增減繳菸數量未逾基準產量百分之十,同樣可以恢復被減少的許可面積。 根據《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66條,對於菸草種植人違反第28條的情況,將根據以下的規定進行處理。 - 第一款:如果超過的繳菸數量未超過基準產量的百分之十,將登記超繳的數量,並將其納入次一年期累計處理。 - 第二款:如果超過的繳菸數量超過基準產量的百分之十,將減少許可面積0.1公頃,並將超過的部分納入次一年期繳菸數量累計處理。 根據修正前第二款的規定,如果被減少的許可面積未超過基準產量的百分之二十,且菸草種植人在以後的任何一年期繳菸數量連同歷年累計增減繳菸數量未超過基準量的百分之十,則可以回復被減少的許可面積。 根據本條修正施行後的規定,如果修正前被減少的許可面積在修正施行後的任何一年期繳菸數量連同歷年累計增減繳菸數量未超過基準產量的百分之十,同樣可以回復被減少的許可面積。 參考資料: - 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22&FLNO=66 ) - 《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66條修正說明 ( https://www.mofa.gov.tw/Attachment/fd0d02e3-5465-4c75-972d-9101c99b95d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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