罹災之乾燥設備應於左列期限修復或改建完成: 一、一級及二級災害:四個月。 二、三級災害:三個月。 三、四級及五級災害:二個月。 前項各款期限,如因特殊事故,得向當地菸草管理機構申請展延,其展延期限由菸草管理機構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根據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78條的規定,罹災的乾燥設備修復或改建的期限如下: 一級及二級災害:四個月。 三級災害:三個月。 四級及五級災害:二個月。 如果因特殊事故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修復或改建,可以向當地菸草管理機構申請展延。展延期限則由菸草管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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