罹災之乾燥設備於修復完工後發現有偷工減料情事,應予核減其救濟金,情節嚴重或改建不符公賣局所訂規格者,得取消救濟資格;其已發給之救濟金應予追回。
根據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79 條,在修復完工後發現罹災的乾燥設備存在偷工減料情事時,應予核減其救濟金。如果情節嚴重或改建不符合公賣局所訂規格,則可以取消救濟資格。如果已經發放的救濟金,則應該追回。以下是一項與該法規有關的範例: 根據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79 條,如果有農民在災害之後申請救濟金,並使用救濟金修復乾燥設備,但在修復過程中被發現有偷工減料行為,情節嚴重或改建不符合公賣局規格的話,公賣局可以取消該農民的救濟資格,並追回已經發放的救濟金。例如,如果農民在修復乾燥設備時使用了低品質或不符合規格的材料,或者節省了應該使用的材料量,就屬於偷工減料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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