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稅菸酒因變質損壞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者,得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向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根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對於已稅的菸酒因為變質損壞或品質不符合政府規定標準的情況,可以申請將其存放地點、處理方法和日期通知貨物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並在銷毀或回爐後向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納的菸酒稅款和菸品健康福利捐款。 參考資料: - 菸酒稅稽徵規則 [最新修訂日期:2014年5月16日]: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7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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