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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已稅菸酒因變質損壞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者,得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向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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