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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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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民或原住民依本辦法規定取得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後,有正當理由未於本法第十條規定期限內,申請發許可執照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二次為限。
  2. 2.前項展延申請,未獲同意,逾本法第十條規定期限,仍未申請核發許可執照,或雖經同意,卻未於展延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執照者,原取得之設立許可失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第6條: 1. 農民或原住民在取得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後,如果由於正當理由未能在本法第十條所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執照,則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填寫申請書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的期限每次不得超過一年,並且最多只能展延兩次。 2. 如果在前項展延申請時未獲得同意,或者雖然獲得同意但在展延期限內仍未申請核發許可執照,那麼原本取得的設立許可即失效。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農民或原住民在取得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後因為某些合理的原因未能在所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執照,那麼他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但是,展延的期限每次不得超過一年,且最多只能展延兩次。如果他未能在展延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執照,那麼原本取得的設立許可即失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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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農民或原住民依本辦法規定取得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後,有正當理由未於本法第十條規定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