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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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第6條: 1. 農民或原住民在取得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後,如果由於正當理由未能在本法第十條所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執照,則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填寫申請書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的期限每次不得超過一年,並且最多只能展延兩次。 2. 如果在前項展延申請時未獲得同意,或者雖然獲得同意但在展延期限內仍未申請核發許可執照,那麼原本取得的設立許可即失效。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農民或原住民在取得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後因為某些合理的原因未能在所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執照,那麼他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但是,展延的期限每次不得超過一年,且最多只能展延兩次。如果他未能在展延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執照,那麼原本取得的設立許可即失效。
- 原住民名詞
- 第十條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菸酒管理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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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