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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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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菸酒進口業者對於菸酒營業項目或負責人,擬予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下列變更情形分別檢附相關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准: 一、變更營業項目:增加進口未變性酒精者,須檢附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之進口未變性酒精規畫書。 二、變更負責人: (一)新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新負責人無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列各款情事之聲明書。
  2. 2.依前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事項,應於完成變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領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10條規定了菸酒進口業者變更營業項目或負責人的程序。業者若要變更營業項目,例如增加進口未變性酒精,則需檢附進口未變性酒精規畫書。若要變更負責人,則需要提供新負責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和聲明書,聲明新負責人無法被規定中第17條第1款所列舉的情事所約束。根據該條,一旦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業者應在變更生效後的30天內,提供申請書和原本的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為《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最新修訂日期為2018年10月25日。這項法規的一個例子是,如果一家菸酒進口業者想要增加進口未變性酒精的營業項目,他們必須提供符合法規要求的進口未變性酒精規畫書。另一個例子是,如果一家菸酒進口業者要變更負責人,則必須提供新負責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和聲明書,聲明他們無法被規定中列舉的情事所約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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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 10 條規定:「菸酒進口業者對於菸酒營業項目或負責人,擬予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下列變更情形分別檢附相關文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