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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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10條規定了菸酒進口業者變更營業項目或負責人的程序。業者若要變更營業項目,例如增加進口未變性酒精,則需檢附進口未變性酒精規畫書。若要變更負責人,則需要提供新負責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和聲明書,聲明新負責人無法被規定中第17條第1款所列舉的情事所約束。根據該條,一旦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業者應在變更生效後的30天內,提供申請書和原本的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為《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最新修訂日期為2018年10月25日。這項法規的一個例子是,如果一家菸酒進口業者想要增加進口未變性酒精的營業項目,他們必須提供符合法規要求的進口未變性酒精規畫書。另一個例子是,如果一家菸酒進口業者要變更負責人,則必須提供新負責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和聲明書,聲明他們無法被規定中列舉的情事所約束。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四條第三項條文
-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菸酒管理法 第 17 條條文
-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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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