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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一時貿易盈餘)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所稱一時貿易之盈餘,指營利事業組織之個人買賣商品而取得之盈餘,其計算準用本法關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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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一時貿易盈餘是指非營利事業組織的個人進行買賣商品而獲得的盈餘。根據該條規定,計算一時貿易盈餘的方法和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相同。 參考資料: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財政部, 2019年12月31日修正公布,2020年1月1日生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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