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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12一時貿易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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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所稱一時貿易之盈餘,指營利事業組織之個人買賣商品而取得之盈餘,其計算準用本法關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一時貿易盈餘是指非營利事業組織的個人進行買賣商品而獲得的盈餘。根據該條規定,計算一時貿易盈餘的方法和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相同。 參考資料: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財政部, 2019年12月31日修正公布,2020年1月1日生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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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所稱一時貿易之盈餘,指非營利事業組織之個人買賣商品而取得之盈餘,其計算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