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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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如果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稽徵機關可以按照同業一般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相關的收費及費用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的意見後擬訂,再報請財政部核定。 根據本案的裁判書,原告依法請求稽徵機關按照同業一般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並無不當之處。
- 核定名詞
- 國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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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