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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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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照同業一般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2. 2.前項收費及費用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意見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如果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稽徵機關可以按照同業一般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相關的收費及費用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的意見後擬訂,再報請財政部核定。 根據本案的裁判書,原告依法請求稽徵機關按照同業一般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並無不當之處。

  • 核定名詞
  • 國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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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