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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1. 1.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照同業一般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2. 2.前項收費及費用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意見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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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如果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稽徵機關可以按照同業一般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相關的收費及費用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的意見後擬訂,再報請財政部核定。 根據本案的裁判書,原告依法請求稽徵機關按照同業一般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並無不當之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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