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國內所得額與國外所得額之合計數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國內所得額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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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了「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根據該條規定,計算國內所得額與國外所得額之合計數,並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接著,從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中扣除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即可得到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相關範例: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營利事業或個人未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條例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規定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這個條文提到如果營利事業或個人未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規定計算和申報基本所得額,並且經稽徵機關調查後發現有應課稅的所得額,則除了核定應補納的稅額之外,還應處以3倍以下的罰鍰。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71條第1項前段:「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這個條文提到納稅義務人應在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填寫結算申報書,並向相關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減免和扣除事實等信息。在計算應納稅額時,納稅義務人應扣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和可扣抵稅額,然後繳納結算稅額。 以上是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對於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解釋與相關範例的回答。需要指出的是,該問題只涉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解釋,因此相關的法條和範例也僅限於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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