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經營二個以上之營利事業,指獨資經營或合夥經營,其盈虧互抵之規定,應以同年期為限,其投資於公司、合作社、有限合夥及醫療社團法人,不適用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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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的規定,所稱經營二個以上之營利事業,指的是獨資經營或合夥經營的事業。此條例訂定了盈虧互抵的規定,並且規定盈虧互抵的期限應以同年期為限。另外,在投資於公司、合作社、有限合夥及醫療社團法人的情況下,不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這表示如果一個人經營著兩個以上的營利事業,無論是以獨資經營或合夥經營的方式,他們可以將這些事業的盈虧進行互抵,以計算他們應納稅的所得額。盈虧互抵的期限應在同一個報稅年度內。然而,如果這個人在投資於公司、合作社、有限合夥或醫療社團法人的情況下,則不適用盈虧互抵的規定。 例如,如果一個人同時獨資經營著兩家公司,他可以將這兩家公司的盈虧進行互抵,以計算他應納稅的所得額。然而,如果他只是在其中一家公司投資了資金,而不是直接經營的話,則不能將這兩家公司的盈虧互抵,仍需按照各自的盈利情況進行個別計算。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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