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關於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規定,其為納稅義務人之子女、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已成年而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時,應檢附在校就學之證明或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備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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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納稅義務人如欲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若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已成年,且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而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則納稅義務人在結算申報時應檢附在校就學的證明文件、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者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所規定的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備核。 參考資料: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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