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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21-1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親屬或家屬之範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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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關於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規定,不以受扶養親屬與納稅義務人同居為要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1-1 條(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親屬或家屬之範圍(二)),該法條關於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的規定,並不以受扶養親屬與納稅義務人同居為要件。這意味著即使受扶養親屬未與納稅義務人同居,仍可申請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此規定指出,納稅義務人的其他親屬或家屬若是年齡未滿二十歲或年滿六十歲以上且無謀生能力,確實由納稅義務人扶養,則可以列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另外,如該受扶養者的父母屬於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免稅所得者,則不得列報減除。 基於上述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1-1 條中的「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親屬或家屬之範圍(二)」所提到的親屬或家屬,並不需要與納稅義務人同居,只要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中所述的條件,即年齡未滿二十歲或年滿六十歲以上且無謀生能力,並由納稅義務人扶養,即可申請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 舉例來說,假設納稅義務人為甲,他有一個年齡為十七歲的弟弟乙,而乙的父親是一位免稅所得者。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甲可以申請減除扶養乙的免稅額,即使乙未與甲同居,而乙的父親屬於免稅所得者,也不影響甲申報減除扶養免稅額。因此,按照以上解釋,在申報所得稅時,扶養親屬或家屬與納稅義務人同居並不是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的唯一要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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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1-1 條規定:「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關於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規定,不以受扶養親屬與納稅義務人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