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24-3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5 規定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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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3條規定了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條件,根據該條款的解釋,以下是扣除購屋借款利息所需要符合的要件: 一、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根據法規,購屋借款利息扣除僅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他們的配偶或受扶養的親屬所擁有的房屋。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這表示購屋借款利息扣除僅適用於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居住的房屋,並且不被出租、用於商業或經營活動。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這表示納稅義務人必須提供當年度向金融機構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的單據,以驗證該扣除金額的合法性。 因此,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3條的規定,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必須符合以上三個要件。 資料來源: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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