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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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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4 規定,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4-4 條,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的納稅義務人應附上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的複印本,或者精神衛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專科醫師診斷證明的複印本。这意味着納稅人需要提供相關的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來申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2020年8月27日修正公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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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4-4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4 規定,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