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2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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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5 規定,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者,應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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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5條的規定,如果納稅義務人要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就必須附上繳費收據的影本或其他足夠證明的文件。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以確保他們符合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資格。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納稅人要申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他必須提供他孩子就讀的學校的繳費收據或其他能證明學費支付的文件。這樣稽徵機關就能夠核實他的申報資料是否合法。參考資料: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4-5 條。
-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5條文
- 扣除額名詞
- 所得稅法 第 1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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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