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24-6 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6 規定,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及付款證明影本。 二、租屋自住之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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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4-6 條,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納稅義務人應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1. 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包括租賃契約書或其他可以證明租賃關係和付款的文件。 2. 租屋自住之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課稅年度內在該地址辦理戶籍登記之證明,或者納稅義務人提供切結書聲明承租的房屋在課稅年度內供自住用途,並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參考資料: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財政部網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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