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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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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序文及第二款第二目之 1 所稱綜合所得總額,不包括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4-7 條規定了關於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序文及第二款第二目之 1 的解釋。根據這條規定,所得稅法中的綜合所得總額並不包括納稅義務人根據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選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例如,如果有一個納稅義務人的所得包括股利收入和其他收入,並且他選擇根據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分開計算股利和盈餘的稅額,則他計算綜合所得總額時,股利和盈餘的收入不會被包括在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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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4-7 條規定:「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序文及第二款第二目之 1 所稱綜合所得總額,不包括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