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4-7 條規定了關於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序文及第二款第二目之 1 的解釋。根據這條規定,所得稅法中的綜合所得總額並不包括納稅義務人根據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選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例如,如果有一個納稅義務人的所得包括股利收入和其他收入,並且他選擇根據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分開計算股利和盈餘的稅額,則他計算綜合所得總額時,股利和盈餘的收入不會被包括在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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